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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合同借款纠纷,保全后被告主动要求调解

2020-11-03 10:23:05

案件类型:借款合同纠纷
 
基本案情:
 
2014年10月,债务人彭某、何某与债权人XX银行签订《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》借款90万元,合同约定,该笔贷款期限为10年,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,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。同事,债务人彭某、何某资源将其拥有的房屋为上述贷款抵押担保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后该笔贷款出现逾期,XX银行依据 《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》的约定,已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,经债权人催收,贷款仍处于逾期状态。XX银行委托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债务人彭某、何某返还本金以及利息、罚息、复利等。在法院受理案件后,随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,要求保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房屋。
 
审判结果:
 
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以及保全告知之后,主动与法院以及XX银行联系,要求调解,调解结果为债务人愿意在2017年4月28日前一次性向债权人支付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复利等。
 
川恒律师点评:
 
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,诉讼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,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我们当事人的诉求。诉讼只是达到这一诉求的一种手段与方式。在财产保全给到债务人足够压力的情况下,债务人会积极处理还款。